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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鉴定结论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7 18:47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对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鉴定结论的处罚

执法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八条: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没有下列行为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审批机关同意,不再审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3年,由原审批机关在其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延期专用章;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原审批机关不予延期:(五)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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