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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7 18:38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

执法依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备案机关查处时已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3%以下的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备案机关查处时未改正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3%以上4%以下的罚款。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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