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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7 19:20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执法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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