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7 19:20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执法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无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