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行政处罚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执法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2倍以上 5倍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2倍以上 3倍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3倍以上 4倍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4倍以上 5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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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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