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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单位未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发布时间:2023-11-17 18:28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对安装单位未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处罚

执法依据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 5000元以上 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 1次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 5000元以上 1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违法行为两项或两次的;或弄虚作假的;或隐匿销毁证据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 1万元以上 2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违法行为三项或三次及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 2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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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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