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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监理单位未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7 19:04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监理单位未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执法依据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监理单位未履 行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 5000元以上 3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 1次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 5000元以上 1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违法行为两项或两次的;或弄虚作假的;或隐匿销 毁证据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 1万元以上 2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违法行为三项或三次及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 2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罚款。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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