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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30 10:40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对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执法依据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六)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第四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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