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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阳关镇 生态护林员考核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11-20 08:00 来源:朱阳关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朱阳关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镇生态护林员考核管理工作,全面调动生态护林员的护林积极性,确保森林管护工作取得实效,依据国家林草局暗访组反馈问题,结合我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生态护林员职责

(一)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森林资源管理的各项政策,并做好政策宣传工作。

(二)生态护林员要坚守工作岗位,月巡山不少于22次,同时要做好巡护App轨迹或护林日志记录。森林防火紧要期要每天进行巡护。

(三)做好森林资源日常巡护工作。对管护区内发生的森林火情、火灾、有害生物情况、乱砍滥伐林木、乱征滥占林地、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珍稀植物、牛羊践踏幼林等现象,要及时阻止并上报所在镇农业服务中心

(四)防火紧要期要负责对进入管护区内的车辆、行人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检查,杜绝火种入山,并做好防火检查站值班工作。

(五)对管护区内的各类保护标志、设施要进行日常维护,经常管理,保持各类标牌或标语干净整洁,不得出现乱涂乱画或张贴、书写小广告现象,不得有杂草或灌木遮挡现象。

(六)积极配合镇政府农业服务中心在管护区内开展的造林绿化、资源清查和案件查处等工作。

第二条全体生态护林员开展护林工作的交通工具,由其本人自行解决,以步行或摩托车、自行车为主,燃油自备。

第三条生态护林员要履职尽责,不得擅自离岗,有事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注明起止时间、请假原因,由镇农业服务中心审批,请假每月不得超过5天,如发现擅自离岗的,按脱岗解聘处理。

第四条县乡组织的重要活动,包括集中培训、开会、其他活动都必须参加,不允许请假、替会,确因家庭重大事情的,可以请假,但经查证请假原因虚假的,加倍扣减护林补助费。

第五条生态护林员每月护林补助费为700元,其中浮动工资200元。生态护林员实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奖惩挂钩。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月考核给予奖励50元

(1)听从指挥,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积极参加例会,工作表现突出的;

(2)在管护区发现有破坏森林资源安全的行为和森林有害生物并及时报告的;

(3)自觉清理修复管护区宣传标牌上的小广告和乱涂写的标语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月考核给予奖励100元

(1)巡护App正常使用,并报告巡护情况的;

(2)在巡护期间发现有火情及时报告,并参与灭火未造成灾害的;

(3)在巡护期间发现有有害生物或林木病株及时报告的;

(4)防火紧要期积极参加防火检查站值班,工作负责,按时完成值班任务的;

(5)举报在辖区有乱伐林木、乱挖珍稀植物、乱捕野生动物行为已查实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月考核给予奖励200元

(1)巡护App正常使用,当月使用在22次以上。

(2)参与本辖区火灾扑救或协助执法机关破获林业案件的;

(3)在本人管护区以外发现有破坏林业资源行为及时报告,并经查实的;

(4)积极无偿修复损坏的林业工程实施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减浮动补助50元

(1)镇、村组织生态护林员开会、培训、集中活动等迟到、早退的;

(2)镇、村组织的护林员集中活动时,有不听劝阻手机响铃、接听电话、大声喧哗、当众吸烟、玩手机、打瞌睡等情形之一的;

(3)管护区发生轻微危害森林资源的事件不报告的;

(4)不能按时完成宣传任务的;

(5)管护区内林业宣传牌、标志物乱涂乱画不修复的;

(6)有其他轻微失职失责情形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减当月浮动补助100元

(1)在管护区内发现有野外用火不制止、不报告的;

(2)管护区内发生一般破坏林木案件不制止、不报告的;

(3)管护区内发生轻微非法占用林地及采石、采土行为、非法狩猎案件不制止、不报告的;

(4)管护区内林业标志物被乱涂乱画、移动、毁坏的;(5)巡护App无巡护轨迹或护林日志记录不完整的;

(6)不全力协助配合县、乡林业部门工作的;

(7)有其他较轻失职失责行为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减当月浮动补助200元

(1)管护区发生较小森林火情,未造成大的损失和影响的;

(2)管护区发生一般毁林案件,不及时制止、不上报的;

(3)管护区未成林造林地内有放牧行为不及时制止、不报告的;

(4)管护区发生严重有害生物危害不报告的;

(5)县林业局或镇政府安排的工作不能保质保量按时完成的;

(6)县林业局乡村振兴办公室组织查岗、考核时无故不在岗的;

第六条生态护林员实行相对稳定的动态管理,由于以下原因不能履行管护责任的,应当按照管护劳务协议予以解聘。同时,按程序及时补聘,乡镇管理部门应及时向林业局报备解聘补聘手续。

(1)易地搬迁远离管护区,或者因外出务工、进城陪同学生上学、治病等原因,本人无法履行管护责任。

(2)乡镇组织的护林员集中活动时,喝酒、闹事、扰乱正常秩序、拒不服从管理的;

(3)管护区发生森林火情火灾,不及时报告、不参加扑救的;

(4)管护区内发生明显毁林事件,不及时制止、不上报的;

(5)包庇纵容破坏森林资源犯罪分子的;

(6)外出打工或擅自离岗从事其他职业不在岗、长期脱岗“吃空饷”,没有尽到管护责任的;

(7)拒不接受或配合政府和林业部门开展林业工作的;

(8)主动要求退出的;

(9)镇农业服务中心以及县林业管理部门抽查年度内累计3次不在岗的;

(10)其它严重失职行为,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

第七条朱阳关镇农业服务中心每月抽调人员组成考核组,对辖区生态护林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当月护林补助费挂钩,对巡护工作突出、配合各项工作表现好、巡护出勤率高的给予奖励,对表现差、巡护出勤率低的下浮补助费直至解聘。

 

 

 

朱阳关镇人民政府

2024年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