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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徐家湾乡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 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6-20 16:48 来源:徐家湾乡人民政府 作者:

行政村、乡直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乡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行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根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指导意见》(豫发改收费〔2019〕316号)文件精神,参照卢氏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卢氏县城市管理局、卢氏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卢氏县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卢发改2019〕115号)特制订《徐家湾乡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徐家湾乡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徐家湾乡人民政府     

2025620

附件:

 

徐家湾乡农村生活垃级处理费征收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全面推行垃圾收费制度,建立农村垃圾收集与集中处里的良性运行机制,根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指导意见》(豫发改收费2019〕316号)、卢氏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卢氏县城市管理局、卢氏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卢氏县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卢发改2019〕1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征收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农村人口在日常生活、生产中产生或为农村日常生活提供服务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农村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农村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集中无害化处理而发生的有关建设和运行费用。

第三条 农村生活垃圾征收按照属地管理、谁产生谁付费、谁受益谁负担和有偿服务的原则,为区域内的单位、企业、工厂及农村居民提供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等服务。

第四条 凡在本行政管辖范围内的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农村常住人口(包括暂住人口),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五条 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收入状况、垃圾处理成本和征收对象承受能力等因素,参考《卢氏县城市生活垃极收费标准》当降低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具体标准是:

(一)农村居民征收标准

对农户和纳入暂住人口管理的居民,按实有人口每人每月收取1元。

(二)单位征收标准

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含私有企业)按在职职工人数(含固定工、临时工)每人每月2元征收。

(三) 营业性场所征收标准

1.超市、商场、建材五金、家用电器及维修店、药店、照相馆等营业店铺,按营业面积征收,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1元//月,100平方米以上,0.8元//月。

2.酒楼、饭店等餐饮业按营业面积征收,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1.2元//月,100—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1元//月,300平方米以上,0.8元//月。

3.集镇摊点、农贸市场每摊2元/天/摊位。

4.娱乐业(洗浴业、美容美发)等场所按营业面积征收,1元//月。

5.宾馆、旅社、招待所等旅店业按实际床位,2.5元/床/月

6.车站、对外营业性停车场60元/月。

7.农村畜禽养殖场按照以下标准执行:300头(含300头)以下的养猪场、100头(含100头)以下的奶牛场、200头(含200头)以下的肉牛场、5000羽(含5000羽)以下的养鸡场,30元/月;300-1000头(含1000头)的养猪场、100-500头(含500头)的奶牛场、200-1000头(含1000头)肉牛场、5000-15000羽(含15000羽)的养鸡场,100元/月;1000头以上的养猪场、500头以上的奶牛场、1000 头以上的肉牛场、15000羽以上的养鸡场,300元/月。大、中体型的家畜养殖场参照养猪、养牛养殖场标准执行,家禽养殖场参照养鸡场标准执行。

第六条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各进行征收,统一收缴到卢氏县财政非税收入资金专户,各要明确专人负责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及时上缴征收来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七条 要建立完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支通报制度,坚持每季度统计通报一次,并在每季度末将收支情况报送乡乡村建设办,乡村建设办要定期对各生活垃圾收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纳入全域无垃圾治理工作考核目标体系。

第八条 对享受国家长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烈属和领取生活困难补助的低保人口、五保户、重度残疾人口等弱势群体,凭民政等部门核发的低保及其他证件予以免缴。

第九条 乡乡村建设办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

乡纪委对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禁挪用、截留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条 应严格按照标准征收垃圾处理费,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否则,依据有关法规规定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由征收单位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徐家湾乡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7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