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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客运起讫地客运站点及途径线路 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23-09-16 11:03 来源:卢氏县交通运输局 作者:

一、审批服务事项名称

客运班线起讫地客运站点及途径线路备案

二、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22年3月29日予以修改)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第二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道路客运经营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内部核查等方式获取营业执照、申请人已取得的其他道路客运经营许可、现有车辆等信息,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明确经营主体、经营范围、车辆数量及要求等许可事项,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告知被许可人所在地交通运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从事一类、二类客运班线和包车客运的客车,其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

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其中高级客车30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

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15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

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

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

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

(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从事一类、二类、三类客运班线经营或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四类客运班线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还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明确起讫地、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点、日发班次下限、车辆数量及要求、经营期限等许可事项,并告知班线起讫地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成立线路公司的道路客运班线或者农村道路客运班线,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点可以由其经营者自行决定,并告知原许可机关。

属于一类、二类客运班线的,许可机关应当将《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抄告中途停靠地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七十三条 鼓励客运站经营者在客运站所在城市市区、县城城区的客运班线主要途经地点设立停靠点,提供售检票、行李物品安全检查和营运客车停靠服务。

客运站经营者设立停靠点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备案,并在停靠点显著位置公示客运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信息。

三、申办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

2、进站方案;

3、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4、已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

5、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6、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

、实施主体

卢氏县交通运输局

五、承诺办理时限

10个法定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七、办理地点

卢氏县为民服务大厅三楼交通运输局窗口

八、办公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8;3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  

九、联系电话

0398-7872254

十、咨询方式

可当面咨询也可致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