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
一、审批服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
二、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2号)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
3、《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15年第11号)第十七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或者设计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否采纳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意见;
四、《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职责权限审批或核准公路建设项目,不得越权审批、核准项目或擅自简化建设程序。
三、申请条件
1.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已批复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已核准。
2.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已编制完成,已经项目法人委托专家或委托第三方审查完毕,设计单位按照审查意见修改完毕。
四、申报材料
1、报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的请示;2、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3、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或项目核准的批复)
五、办理程序
(一)收件(二)受理(三)审核(四)决定
六、审批时限
承诺时限:即办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八、办理地点
卢氏县交通运输局三楼办公室
九、咨询电话
0398-7872398
十、监督电话
0398-7872398
十一、结果领取方式
卢氏县交通运输局三楼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