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经营许可(变更)
一、审批服务
港口经营许可(变更)
二、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5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三、申请条件
港口经营许可(内河)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相应的组织机构。2.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符合规定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1)码头及其他港口设施服务①码头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港口建设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②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2)港口旅客运输服务①码头、客运站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港口建设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②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3)货物装卸、仓储服务①码头、库场、储罐、污水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港口建设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②应当具备相应的装卸、搬运、堆存的设施设备。(4)港口拖轮、驳运服务①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码头等设施;②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拖轮、驳船等设施。(5)船舶港口服务①为船舶提供岸电服务,应当具备相应岸上供电设施、设备;②为船舶提供淡水、物料供应服务,应当具备相应的服务设施、设备;③为船舶提供油料供应服务,应当具备相应的岸基供油设施、设备;④为船舶提供围油栏供应服务,应当具备相应的围油栏作业船和围油栏等设施。(5)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租赁、维修服务从事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租赁服务,其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应当合格。3.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相应资质的管理人员。4.有健全的港口经营管理制度、港口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5.为船舶提供油料供应服务、围油栏供应服务的,应当同时遵守《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四、申报材料
1、水路交通行政许可变更、延续、注销申请书;2、营业执照;3、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4、委托书;5、需变更的港口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6、涉及港口经营人名称变更的,还应提交经营人名称变更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因资产转移导致经营人变更的,按新申请重新申请港口经营许可证;7、涉及经营范围变更的,还应提交:(1)增加经营范围的,按新申请港口经营许可要求提供对应的材料;(2)减少经营范围的,在申请书相应栏目中提出对应申请;8、变更港口设施的,还应提交:(1)增加港口设施依法需审批的,按新申请提供对应材料;(2)减少港口设施的,在申请书相应栏目中提出对应申请;
五、办理程序
(一)收件(二)受理(三)审核(四)决定(五)送达
六、审批时限
承诺时限:即办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八、办理地点
卢氏县为民服务中心三楼交通运输局窗口
九、咨询电话
0398-7182069
十、监督电话
0398-7872398
十一、结果领取方式
卢氏县为民服务中心三楼交通运输局窗口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