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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适任证书核发(补发)

发布时间:2023-09-19 15:23 来源:卢氏县交通运输局 作者:

一、审批服务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补发)

二、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2007年9月1日起实施)第十条“对符合规定条件并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任职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发给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

三、申请条件

1.已经取得船员服务簿;

2.满足规定的年龄要求,符合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

3.经过与所申请《适任证书》类别、职务资格相对应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培训;

4.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科目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

5.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附件规定的内河船舶船员有效水上服务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四、申报材料

1《适任证书》遗失情况说明2、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

五、办理程序

(一)收件(二)受理(三)审核(四)决定(五)送达

六、审批时限

承诺时限:即办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八、办理地点

卢氏县为民服务中心三楼交通运输局窗口

九、咨询电话

0398-7182069

十、监督电话

0398-7872398

十一、结果领取方式

卢氏县为民服务中心三楼交通运输局窗口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