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适任证书核发(补发)
一、审批服务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补发)
二、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2007年9月1日起实施)第十条“对符合规定条件并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任职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发给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
三、申请条件
1.已经取得船员服务簿;
2.满足规定的年龄要求,符合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
3.经过与所申请《适任证书》类别、职务资格相对应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培训;
4.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科目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
5.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附件规定的内河船舶船员有效水上服务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四、申报材料
1、《适任证书》遗失情况说明;2、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
五、办理程序
(一)收件(二)受理(三)审核(四)决定(五)送达
六、审批时限
承诺时限:即办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八、办理地点
卢氏县为民服务中心三楼交通运输局窗口
九、咨询电话
0398-7182069
十、监督电话
0398-7872398
十一、结果领取方式
卢氏县为民服务中心三楼交通运输局窗口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