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氏县省重点建设项目考核办法 (试行)
卢氏县省重点建设项目考核办法(试行)
为建立省重点项目建设长效机制和科学评价机制,使项目考评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提高行政管理效能,推动省重点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我县省重点项目建设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卢氏县省重点建设项目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省重点项目建设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调动各乡镇、街道、部门谋划、争取项目和推进项目建设的主观能动性,做到科学合理考评,正确发挥考评工作导向功能,根据我县省重点项目建设工作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于本办法的项目,为列入全省年度目标管理的重点项目和经一定程序认定新增的省重点项目,包括卢氏县域之内落地的项目和县域之外落地属于卢氏县的项目。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确定承担有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各乡镇、街道、部门。
第四条 实行季考核制,考核时间为每年的4月、7月、10月及次年1月中旬。
第五条 由重点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省重点项目建设单位统一组织考核。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 项目建设情况考核内容
(一)项目申报情况:承担重点项目的个数和年度计划投资情况。
(二)项目进展情况:各重点项目开工率、形象进度和实际完成投资情况。
(三)项目日常管理情况:项目月报信息报送情况、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协调服务工作情况。
(四)项目谋划储备情况:建立前期重大项目储备库数量和投资情况。
第三章 计分办法
第七条 对省重点项目实行分项分块考核,总分100分。
(一)项目申报情况(40分):考核各乡镇、街道、部门纳入年度省重点项目的个数(占15分)、年度计划投资情况(占25分)。年底按完成比例相应计分。
(二)项目进展情况(45分):考核各乡镇、街道、部门纳入年度省重点项目的开工率、形象进度和实际完成投资情况三项指标(各占15分)。每个项目均按年底完成比例相应计分(通过现场核查和查验票据相结合的办法认定完成情况),单个项目超额完成计满分,不再加分。
(三)项目日常管理情况(5分):项目月报信息报送情况、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配合上级督查调研及临时性工作任务等。
(四)项目谋划储备情况(10分):各乡镇、街道、部门建立前期重大项目储备库数量和投资情况两项指标(各占5分)。
第八条 对年度内省重点项目符合以下条件的给予加分,本项最高得分10分。
(一)利用社会资本投资的农业类项目年度完成投资10000万元(含10000万)以上的每个加3分,年度完成投资30000万元(含30000万)以上的每个加5分;工业类、服务业类项目年度投资30000万元(含30000万)以上的每个加3分,年度投资10亿元(含10亿)以上的每个加5分。
(二)每超出目标任务项目个数1个,加3分(目标任务个数取三年来平均数)。
第九条 根据季度考核结果进行综合评分排序,年终得分取四次考核结果平均值,换算县年度责任目标中各部门承担的重点项目分值,计入年度责任目标考核相应分值。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条 重点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季考核及年度验收情况,对各乡镇、街道、部门完成年度省重点项目建设给予综合评分排名,提请县委县政府予以激励奖惩。
(一)年度考核。提高省重点项目建设在年度目标考评中的比重,在2020年度分值基数基础上提高50%。
(二)评先评优。对省重点项目建设工作完成较好的单位在年终评先评优中优先考虑;对在省重点项目建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优先向省、市推荐先进。对省重点项目建设工作完成不力的,取消单位年终评优评先资格;省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通报奖惩。对季考核总得分排名前三的各乡镇、街道、部门分别给予全县通报表扬,在半年观摩大会上交流经验,做典型发言;对排名后三的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在半年观摩大会上做表态发言。年度内连续两次排名后三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取消年终评优评先资格。
(四)资金奖励。项目季观摩总得分排名前三的各乡镇、街道、部门,一次分别奖励工作经费3万元、2万元和1万元;连续两次排名前三的奖励工作经费4万元、3万元和2万元;连续三次排名前三的奖励工作经费5万元、4万元和3万元。连续四次排名前三的奖励工作经费6万元、5万元和4万元。
(五)待遇奖励。考评结果将作为各乡镇、街道、部门年度考核确定优秀等次、职级并行指标分配、干部提拔重用等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重点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卢氏县省重点建设项目考核办法(暂行)》(卢重点办﹝2019﹞5号)即行废止。